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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的通知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 2025-04-08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税务局,以下简称《通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转发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17〕180号)等规定,现就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工作适用范围(一)税务部门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开展事中事后管理中,(二)企业在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对研发活动判定不清需由税务部门转请科技部门的鉴定研发项目,二、鉴定工作流程(一)县(市、区)税务部门向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关于20XX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第X批次转请鉴定的函》(参考式样见附件1)及企业提交的研发项目鉴定材料(参考式样见附件3),(二)县(市、区)科技部门收到税务部门提交的鉴定资料后,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提交《XX县(市)区科技局关于企业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鉴定的请示》(参考式样见附件2),并将研发项目鉴定材料同步移交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三、鉴定工作内容(一)项目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二)项目是否为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五、有关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所得税科、昆明市科学技术局高新处、昆明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处组成“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联合工作小组”共同开展工作,共同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传、落实工作,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税务局在落实研发项目鉴定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附件:1.关于20XX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第×批次转请鉴定的函2.XX县(市)区科技局关于企业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鉴定的请示3.企业项目鉴定材料清单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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