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五条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经营管理,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承储单位具体组织收购、储存、销售、轮换的实施,第九条承储单位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备、销售、轮换的执行情况,第三章储存第十条发改科技局按照布局合理、节约成本和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承储单位,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发改科技局负责调出另储,第四章轮换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承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第二十三条发改科技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或建议,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贷款规模由发改科技局会同农发行共同核定,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