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常态化对接机制和资源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对接、保险咨询和财务等综合服务,第三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创新类基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类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保险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求特点、与抵押担保有机结合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推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第九条科技创新类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类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第十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类基金考核评价、激励约束机制,对科技创新类基金以及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参与科技创新类创业投资产生损失的,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本规定获得金融支持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