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第七条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其中:(一)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第十二条道路测试主体应向市联席工作小组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2)及以下证明材料,第十三条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省/市联席工作小组确认的道路测试主体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第十六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第十八条示范应用主体应向市联席工作小组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3)及以下证明材料,第十九条示范应用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省/市联席工作小组确认的示范应用主体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第二十三条示范运营主体应向市联席工作小组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4)及以下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示范运营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省、市联席工作小组应当终止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一)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省、市联席工作小组终止相关车辆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每月应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上报市联席工作小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省、市联席工作小组,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序号检测项目1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2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3行人与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包括横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驶)4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包括影响本车行驶的周边车辆加减速、切入、切出及静止等状态)5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6风险减缓策略及最小风险状态7自动紧急避险(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开启及关闭状态)8车辆定位※除检测以上通用项目外,测试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转场路段(须列出车辆在自动驾驶测试路段间进行转场的路段)道路测试项目(须依次列出)附件320XX年第XXX号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本单位(示范应用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