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动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自建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推动企业掌握自身智能制造水平,以评估结果指导智能工厂建设,组织完成智能工厂建设的企业按照《智能制造效能通用评测方法》(T/CAMS182-2024)、《智能工厂建设关键绩效指标参考》,开展智能工厂建设成效评价,持续做好基础级智能工厂复核工作,4月20日前将通过复核的基础级智能工厂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基础级智能工厂申报先进级智能工厂,三、做好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培育推荐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区卓越级智能工厂跟踪管理和经验总结,积极组织先进级智能工厂创建卓越级智能工厂,按照工信部关于卓越级智能工厂认定工作的安排,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依托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www.c3mep.cn)开展,(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持续做好智能制造示范工厂验收工作,验收通过的不占用2025年度卓越级智能工厂推荐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