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实缴注册资本规模首次达到1亿元(含)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金融控股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二)对实缴注册资本规模首次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金融租赁、信托、财务、消费金融、汽车金融、金融资产管理、相互保险、再保险、保险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银行卡清算等其它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以及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国家级金融基础设施的子公司,首次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后第1个完整会计年度按下列情形给予单家企业最高300万元奖励,每年给予符合以下条件的单家金融机构年度最高奖励3000万元,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净利润达到3000万元(含)至1.5亿元、1.5亿元以上的,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超过3000万元的,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超过50亿元的,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达到1亿元(含)至1.5亿元、1.5亿元以上的,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超过5000万元的,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的,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管理规模超过50亿元且所有者权益1亿元以上的,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净利润达到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1.5亿元、1.5亿元(含)至2亿元、2亿元以上,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亿元且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资产规模超过20亿元的,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现金流量净额超过1亿元的,对融资租赁公司首次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后第1个完整会计年度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