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旧城建设管理办公室2014年12月1日瑞安市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旧城改造管理,第二条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指旧城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自愿要求房屋拆建的旧城改造行为,所涉及的房屋拆建、补偿、安置及建设管理,第三条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尊重被拆建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第四条市旧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城办”)负责指导、协调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有关工作,市旧城改造发展公司作为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实施单位以及改造协议签订主体,第九条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项目要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第十条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项目规划设计、策划书编制等前期经费,改造项目安置后的多余建筑面积归改造实施单位所有,第十一条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改造项目拆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回方式,第十二条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项目用地以国有土地划拨方式供地给市旧城改造发展公司,第三章补偿及安置第十四条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项目根据不同安置性质、拆迁安置比率,第十五条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项目的安置房价格,第十六条旧城区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项目被拆建房屋原则上按照建筑重置价格,第十八条旧城自愿式小规模团块改造范围内其他非住宅类房屋的拆建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