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恩施州人社发[2015]101号)规定,经审核,以下村民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款,现公示如下,公示期从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7日止,公示期内,欢迎群众举报不实情况,举报电话:0718-6831381,联系人:毛廷杰,序号姓名性别补偿资金测算批准征地时年龄(周岁)计算补偿资金基数(元)年龄对应补偿系数(100%-56%)享受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元)1胡训业男4428764.0084%24161.762桓菊萍女4228764.0082%23586.483胡长鑫男1928764.0059%16970.764胡训恒男4728764.0087%25024.685乐思琼女4228764.0082%23586.486胡娟女2328764.0063%18121.327胡艳祯女1828764.0058%16683.12合计148134.60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