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实施机构提供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办理用户信息变更,转让合同网签程序为:(一)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办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第十一条实施机构应当委托县国有平台公司建立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二条县住建局委托实施机构建设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网上操作系统,第十三条交易当事人应当通过实施机构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并与实施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第十四条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当通过实施机构设立的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监管和划转,申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交易当事人可通过“兰易登”小程序或直接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大厅签订监管协议,(二)交易当事人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购房款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子账户,实施机构依据监管协议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给交易当事人,应当向实施机构申请账户变更,第十九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照与实施机构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