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雄安新区公安机关是机动车登记上牌的主管部门,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登记上牌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小客车上牌管理第四条单位申请小客车登记上牌的,需携《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要求的有关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到雄安新区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第五条个人申请非新能源小客车登记上牌的,(二)个人名下没有在雄安新区登记的“冀X”牌照非新能源小客车,需携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要求的有关材料到雄安新区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第六条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登记上牌的,需携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要求的有关材料到雄安新区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第九条申请办理小客车迁入雄安新区变更登记的,第十条申请办理二手小客车登记上牌的,第十二条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在办理现场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第三章其他机动车上牌管理第十三条在雄安新区办理中型、大型载客汽车、专项作业车登记上牌的,在雄安新区办理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且车长小于6000mm的非新能源载货汽车登记上牌的,是指新能源小客车以外的其他小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