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履行政府投资审批管理、投资计划编制实施、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等投资综合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各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将论证后的项目建设方案报区政府审议,第十八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申报理由和政策依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实施后预期效果,第二十条采取投资补助、贴息贷款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第二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第五章投资计划第二十六条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梳理当年建设项目资金需求,(三)已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批复的由政府投资承担的工程建设费用,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项目进度及项目单位申请情况,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项目单位应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执行情况、前期文件报审核减情况、固投纳统情况、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决算审计披露问题,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