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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海淀区人民政府 | 2025-01-03
各有关单位:《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已经2024年8月29日第11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1月2日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最低缴费标准予以补贴,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应根据相关规定按年度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续签劳动合同且未达到最长补贴期限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补贴,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不满一年即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第九条用人单位和补贴对象在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第十条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招用海淀区登记失业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按照原《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业户籍及农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海人社发〔2018〕23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原《海淀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业户籍及农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海人社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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