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政府紧急指令市级医药承储单位组织采购和应急保供,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医药储备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监督承储单位做好市级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三章承储单位责任和条件第十二条承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下达的市级医药储备计划和承储协议书有关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承储单位负责医药应急物资储备,第十六条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流通储备承储单位承担市级医药储备任务的期限原则上为3年,医药应急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储备任务的期限,储备计划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确定后向承储单位下达,第二十三条流通储备承储单位要加强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承储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物资损失,第六章调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市级医药储备物资动用原则:首先动用市级医药流通储备、医药应急物资储备,向市经信局申请调用市级医药储备物资,流通储备、医药应急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应足额储备有关物资,承储单位执行政府行政命令采购的医药应急物资,第三十九条承储单位对相关医药储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