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按照《天津市“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津科引智〔2023〕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科技局将于近期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我市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以下统称“进口单位”)名单核定工作,可根据需要申请进口单位资格,(二)上一年度已核定的进口单位需参加资格复核,二、报送材料(一)申请进口单位资格的科普基地需填报《天津市科普进口单位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参加进口单位资格复核的科普基地需填报《天津市科普进口单位资格复核表》(见附件3)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交复核材料或未通过复核的单位不再列入进口单位名单,市科技局将相关名单函告天津海关并抄送相关部门,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报局级主管部门出具明确审核意见后,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进口单位建议名单,市科技局印发进口单位核定结果通知,四、有关要求(一)申请单位应有明确科普进口需求,(二)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5份,联系人:市科技局引智育才工作处刘瑞明022-58183617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巩志贤022-23529856附件:1.天津市“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2.天津市科普进口单位资格申请表3.天津市科普进口单位资格复核表2025年4月2日附件:1.天津市“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docx2.天津市科普进口单位资格申请表.docx3.天津市科普进口单位资格复核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