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本市大数据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培育大数据生态、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核心区建设的专项资金,会同市大数据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市、县)、开发区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会同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市、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市大数据局统一安排开展专项资金涉及的项目申报,区(市、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对相关项目审核同意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大数据局及时将资金下达至相关区(市、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和大数据主管部门,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和大数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市大数据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报请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要求收回相关专项资金,直接申报项目由市大数据局组织验收,逐级申报项目由市大数据局根据项目情况直接组织验收或委托区(市、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二十三条各区(市、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和直接向市级申报项目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大数据局报告本地区、本单位项目实施情况,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大数据局应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公告栏等载体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