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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磐安县人民政府 | 2025-03-26
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第三条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财政部门职责的,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第十五条举报奖励金额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本办法出台前关于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第十七条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金,XX年XX月XX日你举报反映的社会保险基金违规违法事项符合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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