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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补缴通知书(京延人社责补字〔2024〕85号)

延庆区人民政府 | 2025-03-28
你单位未足额为唐艳红缴纳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唐艳红补缴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涉及2011年7月(含)之后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将查询你单位存款账户并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如不服本通知,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联系电话:69143544联系人:王金生陈烨联系地址:北京市延庆区高塔街57号401室北京市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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