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集市主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第六条集市主办者应当要求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鼓励有条件的集市主办者免费为经营者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集市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管理制度,第十三条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