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及相关促进保障工作,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第九条资金在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之间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可以依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自由划转,为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与其开立的境内其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划转提供便利服务,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制定的非居民并购贷款业务指引,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为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境外个人提供与非居民账户的自由划款服务,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建立自由贸易账户创新容错机制,第十七条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根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授权,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第十九条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范围以外)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及相关促进保障工作,一方面支持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在沪机构开展自由贸易账户日常管理等工作,提高便利化水平《若干规定》针对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开户、数字化服务、资金自由便利划转等进行规则优化:一是鼓励境外企业开立并依托自由贸易账户进行投融资活动,深化以自由贸易账户为载体的金融开放创新:一是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跨国企业集团跨境财资管理,便利境外主体使用《若干规定》明确了境外个人享有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境内投资和资金结算便利等服务:一是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通过自由贸易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