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中机动车停放管理是指机动车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管理,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车辆停放管理,包括城市公众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规划和建设城市公众停车场时,第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规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二)道路周边的城市公众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第三章停车场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性城市公众停车场,第二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城市公众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第四章机动车停放管理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公众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汽车长期停放在城市公众停车场、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停车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