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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门县人民政府 | 2022-05-17
三门县水利局三门县财政局2015年10月12日三门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县级财政安排水利部门用于支持全县水利改革发展中的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补助资金,第五条县财政局主要负责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做好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的监督检查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第二章扶持对象和范围、支持方式第六条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大水利项目、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管理等,(一)重大水利项目按实际工程投资的100%给予补助(二)面上水利项目:1、小型水库、水闸建设和加固改造及中小河流治理、海塘加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等面上水利项目按实际工程投资的100%给予补助,(三)水利管理1、水利工程应急抢险项目按实际工程投资(不包含政策处理)给予全额补助,面上水利项目计划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水利专项资金扶持范围,重大水利项目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水利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第四章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水利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原则上要在建设项目储备库中择优安排,第十四条县水利局要及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上报符合水利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水利项目组织投资核定,2、按因素法分配的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省水利厅下达的年度面上水利建设和管理任务范围内的项目,按因素法分配的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省级下达的面上水利项目任务中的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的独立费用、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批准概算内的内容,3、山塘、堰坝、高效节水、灌区建设和加固改造、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补助资金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要按有关规定有效安排使用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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