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第九条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和管理,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根据承储企业上报的轮换安排统筹下达轮换计划,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收储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地点等情况进行验收,承储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当年度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及年度轮换的数量、轮换差价等情况报告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区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由承储企业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承储企业应提前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第十九条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发行向承储企业下达承储计划,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储存期间粮食质量管控,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向承储企业下达指令,区发展改革部门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轮换管理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第四十三条承储企业对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市农发行等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四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