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认定及管理活动,第四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第二章申报第五条下列资源应列入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予以保护:(一)六堡茶茶道、茶码头、茶园、茶厂、茶仓、茶行、茶亭、茶碑,第六条申报列入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四)列入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资源的保护责任人,第七条申报列入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第三章认定第八条列入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的资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代表性,第九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择优遴选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第十条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第十一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申报的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进行初评,第十三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名录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第十四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名录建议名单和公示结果,第四章管理第十五条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列入名录的资源进行检查、评估,第十六条列入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的资源,第十八条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名录内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