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力度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挥金融助力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支持作用,各地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4号)要求,将小微企业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稳岗扩岗控制标准调整为: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将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对象由小微企业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符合以下标准的个人可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1.具有合法经营实体、实际开展经营满6个月,2.经营实体没有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由3000万元提高至5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与创业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组合贷款方式给予支持,对创业担保贷款审核通过的可合并办理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4号)相关规定执行,积极拓展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合作银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