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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城区人民政府 | 2025-03-11
宿城征补安置〔2025〕11号(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龙河镇沈桥村村集体、靳庄组、朱王组范围内,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被征地单位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面积合计(公顷)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小计龙河镇沈桥村村集体0.00450.00650.01100.0110龙河镇沈桥村靳庄组1.27021.27021.2702龙河镇沈桥村朱王组2.69620.02860.06040.44783.23301.10014.3331合计3.97090.02860.06040.45434.51421.10015.6143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3〕17号的规定执行,(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2023〕4号)的规定执行,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qsc.gov.cn/scq/gggs/list.shtml)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自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4月10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4月10日)提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4月10日,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宿城区人民政府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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