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人民政府根据拟转用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青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国有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方案,现将青山区(化工区)两河F地块国有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转用目的及范围因实施青山区(化工区)两河F地块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青山区人民政府拟转用青山园林绿化服务队共计0.7401公顷国有农用地,三、转用土地补偿标准1.转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4〕7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号)规定执行,到青山园林绿化服务队办理转用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被转用土地的单位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国有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附件:1.拟转用土地范围图2.现状调查结果3.国有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方案青山区人民政府2025年3月20日附件1:拟转用土地范围图附件2:现状调查结果附件3:国有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有农用地转用预公告》(青土告字[2024]15—3号),二、土地征收位置、面积和范围该项目建设用地转用涉及我区青山园林绿化服务队,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转用地权属、面积、地类及职工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详见《青山区人民政府转用土地补偿实物指标调查确认表》,四、土地转用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4〕7号),(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号)相关标准执行,以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订的《国有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约定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