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室外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和管理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或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消防标准落实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第六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以及消防用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五)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第三章消火栓的维护管理第十一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统一将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委托给供水企业或具备资质的单位负责,由物业服务人作为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业主或使用人、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委托供水企业或具备资质的单位对消火栓进行有偿维护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人做好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维护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及供水企业等维护管理单位,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及时通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和城市供水部门,供水企业等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证消防用水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