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以下简称转贷基金)是指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银川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运营的,第五条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作为转贷基金的委托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第七条运营机构应在市工信局的指导下,第八条运营机构应在合作银行开设转贷基金专户,第十条运营机构应在市工信局的指导下制定合作银行考核办法,第十一条转贷基金单笔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决定续贷额度的95%以内(即企业自筹不低于5%),企业填报《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申请表》,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续贷并同意企业申请转贷基金的,从转贷基金专户向合作银行划转垫付资金,合作银行负责将转贷基金足额划转至运营机构转贷基金专户,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运营机构未按照委托运营协议全面履行转贷基金运行管理职责的,第二十五条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转贷基金的,第二十六条相关部门、运营机构、转贷申请企业、合作银行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