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批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要求,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部决定开展新一批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二、遴选推荐工作程序(一)网上填报,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拟推荐的矿山企业,登录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上传自评估报告及影像资料,并填写相关信息,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推荐工作不再重复安排第三方评估,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名录系统上传拟推荐矿山的原省级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等材料,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所有拟推荐矿山开展实地核实(已按照自然资规〔2024〕1号文规定的评价指标评估并入库的省级绿色矿山除外),填写拟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打分表(样式见自然资规〔2024〕1号文附件3),明确结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矿山通过名录系统推荐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开展技术审查与论证,对各地推荐矿山按一定比例开展实地核实,对论证存疑或建设条件不达标的矿山开展重点核实,核实情况将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三、做好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新旧衔接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实地核查等工作,同步部署对原有国家级绿色矿山开展现场复核,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前全面完成复核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现场复核,比例不低于30%,确保三年内全覆盖,对照自然资规〔2024〕1号文规定的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5项先决条件及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等6方面指标开展复核,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形成工作组,按照自然资规〔2024〕1号文所明确的职责内容,对照现行评价指标开展现场复核,填写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打分表(样式见自然资规〔2024〕1号文附件3)、国家级绿色矿山现场复核意见表(见附件),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现场复核情况报告,原则上总得分低于80分的矿山应报部移出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总得分低于80分但承诺限期整改的矿山,要明确整改期限与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切实按期整改到位的矿山可保留在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属于自然资规〔2024〕1号文附件2《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中规定需要移出名录的14种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移出管理工作要求》,报部移出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请于10月20日前将遴选推荐名单报部,12月10日前形成2025年度国家级绿色矿山现场复核情况报告并报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