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余汪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苏军安等6人诉你单位工资纠纷一案,因直接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5〕第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潍坊余汪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胡俊30000元、陈小国30000元、苏军安15000元、胡小红30000元、胡宪贵30000元、余霆30000元,二、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被申请人潍坊恒信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垫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