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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山县人民政府 | 2025-03-21
第九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与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60%×20%×12×补贴年限×40%,未缴费年份和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实际享受缴费补贴年限=规定补贴年限-期间未缴费和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年限,按月申报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缴费补贴,按年核查缴费达到规定补贴年限但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人员情况,由乡镇(街道)专管员(操作员)于资料报送当月完成两类补贴申报人员(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人员、连续缴费满规定年限但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的补贴系统信息录入工作,均享受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标准一致的参保缴费补贴,第五章制度衔接第十三条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第十四条原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也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其应当享受的缴费补贴年限为自其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当年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负责会同县税务部门通知乡镇(街道)组织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十一)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身份认定、申报、初审、统计和组织参保缴费、缴费台账登记管理、选择城镇职工参保的缴费补贴申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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