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财务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八条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第十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委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三)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的开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派人参与被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性设施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第七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分别管理各自资产,第八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第八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财务计划及其实际执行,第八十二条各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资料,第八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会计人员在财务公开后要安排专门时间,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村集体经济发展及民生公共事业等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