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专业机构受主责单位委托开展相关重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第七条科技部、财政部、相关主管部门、主责单位等应加强对重点研发计划相关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第十三条主责单位指导专业机构根据项目任务部署、组织实施进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重点专项概算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到具体项目预算),第十七条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第三十五条承担单位应当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第四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准备工作后,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主责单位、专业机构、承担单位等落实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第五十二条主责单位对相关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监督,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将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纳入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专业机构对承担单位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开展日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