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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税务局 | 2025-03-17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规范税务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交往行为,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实名制管理,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赋予信用码,第十四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专业服务,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制度,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制度,税务机关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情况采取激励和约束措施,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制度,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宣传辅导及业务培训,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实行风险管理,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发布涉税违法违规信息问题的监测及处置,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和风险等日常管理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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