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体育局2025年3月19日厦门市社会力量承办市级运动队资助及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力量与体育部门合作共建运动队,资助及奖励对象包括:与体育部门签订联办市级运动队协议,第二章资助及奖励标准第三条资助及奖励标准按项目的类别、影响力、承担项目建设所需投入以及任务完成情况等安排,所设资金根据预算安排情况每年按不超过200万元予以兑现,具体如下:(一)项目基本建设资助经费与体育部门签订联办运动队并承接参赛任务协议的协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和企业,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基本建设资助经费,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第三章申报和审核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第五条申报材料(一)厦门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二)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社会组织登记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场地使用(含租赁)说明、初级教练员证、竞赛成绩证明等);(三)其他能够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第六条审核程序(一)市体育局自收到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材料评审,以及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和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