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9年2月1日以粤劳社发〔2009〕8号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一)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二)申请实行以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实地核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工资分配制度及支付情况;(二)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三)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批准决定中应当包含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执行中的注意事项,第九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第十一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