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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 | 2025-03-20
一次性资助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资助不高于10万元/个,对获得国家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奖励不高于5万元/个,对获批准立项的优秀专利技术实施项目给予单项不高于10万元扶持,1.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根据《汕尾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实施细则》有关工作要求,对申报企业采用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为主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扶持,对企业开展的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项目择优给予单项不高于10万元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不高于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拥有1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不高于2万元的资助,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认证周期的再给予资助不高于3万元,每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不高于10万元,每个一次性资助不高于10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高于10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高于10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高于10万元,给予不高于10万元项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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