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单位:《团风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2025年1月26日团风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控制村级举债行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的监督责任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化解实施主体,共同做好村级债务管理的监督工作,第五条村级财务支出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村级组织举债配套项目资金,第三章存量债务管理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面开展村级债务清理,第十一条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村级存量债务化解作为村级组织班子任期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责任考核,第五章债务预警机制第十六条各乡镇要根据村级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村级组织不按国家有关村级债务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对不切合实际下达摊派村级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升级达标计划任务、安排专项工作任务等原因形成村级债务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