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20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督促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储备、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及预算绩效管理等,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九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第十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根据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等情况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第四章预算下达第十四条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持内容,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按要求将年度工作任务量、资金需求、必要的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省林业局,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七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区域和项目绩效目标,(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中央对地方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工作,第二十八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