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21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2025年3月12日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督促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第五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九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第十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根据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等情况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第四章预算下达第十六条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持内容,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九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区域和项目绩效目标,(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第二十九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条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此前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发布的关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