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金融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4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企业上市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红政办发〔2022〕46号)规定,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制定了《红河州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2023年10月30日红河州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市场主体积极对接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层层递进、优势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红河州财政局(以下简称州财政局)和红河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金融办)共同管理,州级财政一次性再给予不超过1600万元的奖补,州级财政一次性再给予不超过1600万元的奖补,州级财政再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第三章资金申报和下达第八条州财政局联合州金融办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过初审的材料分别由各县市财政局联合金融办按要求以正式文件报送州金融办,通过初审的材料分别由各县市财政局联合金融办按要求以正式文件报送州金融办,州金融办将拟奖补企业名单报送州财政局,第十一条州财政局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最终确定的“成功上市企业”和“成功挂牌企业”奖补企业名单和州金融办最终确定的“其他企业”奖补企业名单,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成功上市企业”和“成功挂牌企业”的奖补,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将州级财政奖补资金下达至相关企业,将省级和州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州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