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自治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开放共享,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通过纳入服务平台,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平台是指推动自治区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工作支撑平台和统一服务门户,为管理单位与用户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资源共享和技术服务,第九条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统筹管理、综合协调,(二)组织建设自治区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和新购置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查重评议工作,(二)配合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二)配合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第十二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和人才激励相关工作,第三章开放共享第十七条管理单位需将本单位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服务平台实施集约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不纳入自治区服务平台管理,第二十条管理单位对外提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单位可用于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应用技术、升级改造、检测方法等方面的开发研究与应用创新研究、维修维护、人员绩效、培训交流和服务平台建设与维护等开放共享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