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2025年2月18日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开票单位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第七条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数据资产管理规定,开票单位应使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开具财政电子票据,经财政部门审验确认电子票据编码唯一性、单位签名有效性后,开票单位应按照财政电子票据基本要素逐个准确、完整填写票面信息,开票单位负责传输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开票单位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后,开票单位应及时对已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开票金额、实际收费金额等相关数据要素进行核对,财政部门和开票单位各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将核销后的财政电子票据归档,第三章系统管理和安全保障第十七条全省财政电子票据依托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数字证书的发放、保管、使用等方面监管,开票单位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第二十条开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开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