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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5-03-12
州直有关部门:现将《西双版纳州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2025年3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西双版纳州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西双版纳州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的租赁管理,是指对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区域内的日常管理,是指新入驻我州产业集聚区内国有投资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的企业租用厂房及配套设施每年应当交纳的租赁费,承租标准厂房的企业或项目入驻由各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把关,由各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及时组织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书、物业管理协议书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第四章租赁标准和管理第六条租金标准(一)厂房租金均价:13-21元/平方米/月,应提前6个月向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书面申请,承租企业如需续租须提前3个月向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入驻企业向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提交装修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实施,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将对厂房进行全面验收,第十条各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管理,第十二条各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及下属平台公司对标准厂房的租赁、购买和管理要建立台账和相关档案备查,(二)签订租赁合同后3个月内仍未进场建设的(企业入驻标准厂房的搬迁、装修和设备安装期为3个月),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之日前已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参照本办法租金标准另行与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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