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标技发〔2022〕34号)要求,详见《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实施方案》(附件1),二、申报条件试点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业企业,(三)申报主体应当具备推进标准应用试点建设的专职标准化团队或人员,(四)申报主体已开展相关智能制造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标准)应用工作,(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三、组织实施(一)申报主体可参照《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附件2)编写申报材料,(二)标准应用试点的标准范围参见《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版)》,其中重点试点标准参见《智能制造重点国家标准清单》(附件3),申报主体对企业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四)各申报企业于2022年6月10日前将《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纸质材料一式六份,(五)区市场监管局对试点项目进行汇总推荐,加盖公章)及试点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六)市市场监管局将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申报材料择优进行推荐,联系人及电话: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陈冬鑫57520105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智能装备处杨春辉55578393市标准化研究院于思洋64288560附件:1.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实施方案2.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3.智能制造重点国家标准清单4.项目推荐汇总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