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对《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5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组织实施,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费用投入,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第五条补助标准:(一)符合第四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省税务局于每年8月底前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共享给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等信息,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原《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