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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镇安县人民政府 | 2025-03-06
第六条省级预算单位需由内设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省级预算单位在新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时都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省级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审批类账户应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开立,省级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备案类账户应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省级预算单位可开立一个党费专用存款账户,省级预算单位可开立一个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省级预算单位中的行政单位暂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十三条省级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审批类银行账户,或国务院、中央部委、省政府、省财政厅印发的资金专项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文件;(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须提供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临时机构的有关文件;(四)开立外汇账户须提供外汇业务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五)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须提供在贷款期限内的银行贷款合同;(六)开立定期存款账户须提供关于定期存款来源的书面说明和会议纪要,第十六条银行按照财政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省级预算单位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核,向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备案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十九条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将原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新开立账户第二十条省级预算单位变更财政审批类银行账户,第二十二条省级预算单位在变更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提交《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向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三条省级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相关银行账户:(一)省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备案等业务实施全过程线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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