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等业务,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宁陕县支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确定的品种、数量与质量储存县级储备粮,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择优选择县内经营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主要粮食加工企业或经营企业负责承储,第四章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第二十条县级原粮储备轮换由承储企业在储存周期内根据粮食储存状况适时向县发改局提出轮换申请,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宁陕县支行研究提出轮换初步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向承储企业下达轮换计划,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等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必须执行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指令,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和财务情况,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或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第四十七条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四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第五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二)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入库、出库、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三)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十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管理档案和质量安全追溯等业务管理制度的;(十二)拒绝、阻挠、干涉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宁陕支行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十三)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十四)其他严重违反县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