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局: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吉政发﹝2022﹞1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市政发﹝2022﹞3号)精神,推动我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吉林市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市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