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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前海管理局 | 2022-05-16
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前海管理局2022年5月13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每家专业服务业机构每年享受本办法支持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前海管理局通过此方式进行支持的专业服务业机构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度被支持专业服务业机构总数的10%,可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30万元:(一)外国合法成立的专业服务业国际组织、行业商协会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的代表机构,第三章鼓励专业服务业机构集聚发展第十五条对新迁入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服务业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服务业机构,2.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其他专业服务业机构,2.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利润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的其他专业服务业机构,第十七条培育支持专业服务业机构做大做强:(一)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两年以上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给予经营增长支持,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的团队贡献支持:(一)上一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可给予制作机构150万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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